1. 契約的定義
契約:以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由二以上對立之意思表示所合致之法律行為 。
工程契約:業主與承包商間就營建工業事項所為的意思合致,其目標在於:基於雙方合意,完成某一特定事項,而不發生不利於雙方當事人任一方權益之情事,且無因契約本身之任何問題發生。
我國的公共工程契約,乃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版本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為主
國際中最常用的工程合約是國際工程顧問聯盟發行的契約條款,簡稱『 FIDIC 』條款
2. 工程契約的種類
傳統總包契約(Traditional General Contract)
業主將設計、監造部分以委任契約交給設計者;施工部分交給總承包商負責, 總承包商再分包給次承覽者及材料供給者。
統包契約(Turnkey Contract)
將設計、施工、製作、安裝、測試甚至營運,提供財務貸款等皆包括在一個契約內。
聯合承攬契約( Joint Venture Contract)
使一群同級的承攬者,為一個新的實體,直接以一個契約與業主發生關係。
營建管理契約(Constrtuction Management Contract)
3. 工程契約的計價型態
• 固定總價: Fixed Price (FP)、Lump-sum
• 成本補償: Cost-reimbursable (CR) Contracts、Cost-Plus Fixed Fee、Cost-Plus Incentive Fee
• 單價合約: Time and Material (T&M) Contracts、Unit Rate Contract
4. 承攬或委任契約
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承攬或委任契約,端視契約工作性質是屬於『完成一定之工作』或『為他方處理事務』判斷之。
一般而言:
工程設計屬於委任或承攬契約
施工監造及管理顧問屬於委任契約
工程契約屬於承攬契約
單純採購屬於買賣合約
5. 契約之組成及內容
至少包括:
契約主文、契約條款、施工說明及特定條款。
投標須知及附件、投標補充說明(詢答紀錄)、開標議價記錄。
標單總表、標單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
設計圖說、施工規範及補充說明。
雙方於正式簽約前之簽認修正文件。
6. 契約主文
營造業法第27條規定「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契約主文)
1.契約之當事人。
2.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
3.承攬金額、付款日期及方式。
4.工程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計算方式。
5.契約變更之處理。
6.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
7.契約爭議之處理方式。
8.驗收及保固之規定。
9.工程品管之規定。
10.違約之損害賠償。
11.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規定
7. 契約文件之優先次序
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下列各項契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情形時,優先順序如下:
契約條款
招標公告
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投標須知及附件
投標前澄清、釋疑文件及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廠商聲明書
補充施工說明書
特殊規定(規範)
工程設計圖
工程詳細表(依序為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供給材料表等)。
一般規定(包括物價指數調整計價要點、監督付款程序、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說明、廠商印模單、廠商行庫存款帳號單、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施工說明書。
開標記錄表。
註:如為主辦發包業務者應參考採發項目之招投標文件資料齊全度並配合工程特性調整其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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