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7

合約爭議

當PM經業主授權執行發包採購業務時,不公平但對業主最有保障之工程契約是否等於對專案執行最有利之工程契約?

合約爭議主要原因如下:

〈一〉契約不公平

1.今約文件有疑義,以甲方解釋為準。

2.乙方須服從甲方工程師之指揮。

3.總價承包合約,計價表有漏列或數量不足,由乙方負責。

4.無論效益如何,乙方須接受甲方無限量之變更設計。

5.供給材料剩餘歸還甲方,不足則由乙方負責。

6.甲方造成乙方工期延誤,僅同意展延工期,而不得賠償金額。

7.施工期問施工災害,造成第三者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8.乙方甚少有主張終止契約之權利。

9.甲方要求趕工,乙方不得加價。

10.工程逾期須罰款,提前則無獎勵。

11.工期一概為日曆天。

12.展延工期由甲方核定,乙方不得異議。

13.其他不成文之規定(承包商須負擔業主零星開銷或無法報帳之費用)。



〈二〉條款不明確

1.工期方面

A.工期展延,其理由未明確。例如颱風來襲僅展延過境之天數,實際

上後續幾天根本無法工作。例如土方工程尚須翻曬,更造成進度倒退。

B.工作天計算方式規定不明確。

C.工程查驗及驗收日期未明確。

2.價款方面

A.額外工作時,其追加價款之規定不明確。

B.新增工程項目價格的認定差異。
C.給付工程款無期限規定。

D.工程瑕疵之扣款辦法不明確。

E.工程押標金、保證金之退還期限不明確。

3.品質方面

A.同等品之認定標準不一致。

B.工程品質合格與否的判定基準不明。

C.現場無法依施工規範施工。

D.工程施工說明書不明確。

4.工程變更方面

A.設計錯誤造成之問題權責不明。

B.設計者要求包商執行施工說明書條款以外的工作,其範圍權限不清。

C.工程性質改變,涉及乙方技術能力問題時,未明確規定處理辦法 。

D.工程變更設計延誤,影響工程進度。

5.其他

A.「不可抗力事故之範圍」未明確規定。

B.工程事故之責任判定未明確劃分。

C.甲方對乙方行使契約解除之規定不明確。

D.工地狀況與契約之預測資料不符。

E.關連合約之各包商權責劃分不清。

F.工程保固期間損壞責任之判定不明確。

G.監造單位指示錯誤時之處理辦法未明定。

H.圖說與標單項目不符。

6.規定不完整

A.業主違約之處理未規定。

B.糾紛之處理方式未規定。

C.選定分包商方式未規定。

D.工程所致之環境公害,雙方責任未規定。

E.契約中設計圖不完整、錯誤或矛盾。

F.契約中對事故防止與保險無明確規定。

G.政策規定(砂石風波)、居民示威遊行影響施工等之補償事宜未規定。


工程糾紛之預防與處理:

(一)詳細契約圖說規範。

(二)確立品質驗收基準。

(三)制定工程仲裁條款。

(四)發揮契約管理效能。

(五)加強工地紀錄檔案管理。

(六)強化糾紛索賠處理機制。

(七)研究糾紛處理替代方案。

(八)編列糾紛處理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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